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吴农化资讯
2020-07-03 08:32:52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7-03

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农化),注册
地址: 宁夏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中央大道一号。
吴根龙,男, 1961 年 1 月出生, 东吴农化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曹文昕, 男, 1978 年 1 月出生, 东吴农化时任董事会秘
书、 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东吴农化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9 日, 东吴农化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但未按
照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截至
2019 年 11 月 23 日, 东吴农化已补充披露上述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且未导致投资者购买未经除权除息的股票。东吴农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
十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吴根龙及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曹文昕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 1.4 条、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吴农化及吴根龙、 曹文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及时改
正违规行为,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7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