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2
公告编号:2020-019
证券代码:834330 证券简称:东吴农化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农化);
2.吴根龙,东吴农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3.曹文昕,东吴农化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东吴农化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9 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自行派发现金红利,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
公告编号:2020-019
实施公告。截至 2019 年 11 月 23 日,东吴农化已补充披露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且未导致投资者购买未经除权除息的股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东吴农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根龙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曹文昕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项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了“对东吴农化及吴根龙、曹文昕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吸取教训,积极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性,确保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9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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