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洋股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博洋股份资讯
2023-01-11 1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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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1


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洋股份”)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
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共同设立的持股平台参与公司定向发行并
持有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持有人会议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目的及原则

第四条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公司骨干员工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
担。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秘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相竞争的业务,或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兼职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股对象发生任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退出机制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为持有人依员工持股计划间接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财
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第五章 持有人与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设立形式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合伙企业为载体。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
人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以员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从而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设立。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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