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关于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82 号
致: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单独持有贵公司33.16%股份的股东沈志良先生书面提交的《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贵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持股比例、新增提案的内容及董事会的审查意见说明。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沈志良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21,415,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8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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