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5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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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虎彩印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虎彩印艺《公司章程》”)、《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虎彩印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虎彩印艺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虎彩印艺董事会召集,虎彩印艺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虎彩印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举行。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经查验,虎彩印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提交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虎彩印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虎彩印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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