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9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834292 证券简称:伟仕泰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任向东 111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韦建晶 11
姓名或名称:韦建晶 111
姓名或名称:吴曾 111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 13 日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任向东
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按照 LPR 计算的利息,借款周期:2020 年 4 月
公告编号:2021-032
13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韦建晶、吴曾向本次借款提供了担保义
务。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任向东与被申请人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建晶、吴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本金 500 万元到期以后,原告诉请求判
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该款自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 547 万元。
三、 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2021)苏 0281 民初 46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建晶、吴曾的银行存款 547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2021)苏 0281 执 5345 号,限制消费令结果如下:
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任向东申请执行你单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公告编号:2021-032
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韦建晶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沟通,并履行判决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公司正在积极沟通,履行判决义务,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商誉有一定的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