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得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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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1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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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29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爱得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树立、庞晓楠律师为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多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做的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披露,并依法对其所做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p.com.cn)上公告了《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人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镇南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票3100万股,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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