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6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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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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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决定于2017年6月3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3日上午10:00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城西
西路1号公司三楼多动能厅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国强主持,就
会议通知中所列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
表股份858,6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17年度银行担保及贷款等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拟将股票转让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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