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盈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海盈科技资讯
2016-08-12 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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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2

证券代码:834159 证券简称:海盈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市海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二〇一六年四月

深圳市海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第二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向股转系统报备。董

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将新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信息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和公告的信息包括:

(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下年度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本年度报告公告前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二) 公司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公司已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年度报告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三) 虽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股转系统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公告;

(四)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 公司股票转让被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当日披露异

常波动公告;

(六) 公共媒体传播的涉及公司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七) 公司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应当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

续;

(八)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10%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股转系统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九) 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 如股转系统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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