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0
股票代码:834153 股票简称:炜田新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勇社先生向董事会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议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肖勇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03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是2018年3月30日,故公司董事会认为肖勇社
先生具备提交临时议案的资格,提案时间、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该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 相关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其他条款编号顺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应遵循如下标准: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据相关规定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并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以及股东大会确认的其他交易行为。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披露。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两
款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议: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九条)
修订前: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 、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后为第一百二十
五条)
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四)、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修订后为第一百三十九条)条第一款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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