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8
证券代码:834153 证券简称:炜田新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更正后)
(住所: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美工业区)
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方案概况
1、债券名称
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
债券。
2、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分期发行。
3、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为不超过3年期(含3年期)。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7、转股期和转股申报期
(1)转股期
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2)转股申报期
转股申报期均为10个交易日,每6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连续10个交
易日截止。后续转股申报期自前一次转股申报期起算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算,连续10个交易日截止。全部转股申报期届满,债券持有人仍未提出
转股申报的,则自动丧失转股权利。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如遇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触发转股价格调整的事项发生,并且相关权益登记日、转股价格调整日位于转股申报期内的,则发行人董事会将对转股申报期和转股价格等事项进行调整,并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转股申报起算日、转股申报截止日、调整办法及可转债停牌(如需)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本期债券进入转股申报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转
股公告,并在转股申报结束前3个交易日至少披露3次提示性公告。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
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处理,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做转
股。债券持有人为现有股东的,按照正常的程序予以转股。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初步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人民币5元/股,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债券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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