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凌伟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志凌伟业资讯
2017-05-18 19: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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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5年6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与投资者沟通, 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 企业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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