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德环保: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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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16: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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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公告编号:2016-061

证券代码:834141 证券简称:蓝德环保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16-061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6月8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未授权予总经理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若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公告编号:2016-06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告编号:2016-061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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