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脑科技: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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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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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129 证券简称:软脑科技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辞职报告不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选举该届董事会董事的股东大会提议的人员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也可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 3 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时应当向公司说明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公司须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公司董事的上述信息。如公司董事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更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董事应在公司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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