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8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小春,男,1962 年 11 月 22 日出生,土家族,该行职员,住湖南省
保靖县迁陵镇信用合作联社宿舍。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保靖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梦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华,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不适用)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9 月 6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保
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壹仟捌佰万元整,用途为生产经营流
动资金。2016 年 9 月 12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告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据
记载为准,月利率为 7.8‰,逾期加收 50%罚息。2016 年 9 月 12 日,
被告保靖县商务局与原告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保靖县商务局自愿用本单位所有的位于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产权证号为保国用(2011)第 0358 号国有土地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借的 18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最高本金为 800 万元,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 年 9 月 12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保
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湖南新
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所有的位于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产权证号为保国用(2015)第 157 号和保国用(2015)第159 号国有土地为本公司所借的 1800 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用该公司生产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务最
高本金为 575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 年 9 月 15 日, 保
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向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放了该笔壹仟捌佰万元贷款,订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到期。2019 年 3
月 31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利率调整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在原合同
期限内自 2019 年 3 月 31 日起该笔 1800 万元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为
3.9583‰计息,调整后逾期利率为原订月利 7.8‰基础上加收 50%罚息。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致使该笔贷款逾期而形成不良贷款。
该笔贷款自发放之日起,仅偿还贷款本金 4250172.9 元、利息
3813807.09 元,利息结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止。截止 2020 年 10 月 8
日,尚欠贷款本金 13749827.1 元、利息 2294470.9 元,合计共欠贷
款本息 16044298 元(剩余利息从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算至还清借款
之日止,从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逾期后产生的利息在约定 7.8‰月利
率基础上,按逾期加收50%罚息计算)。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
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保
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玖佰万元整,用途为原材料采购。
2017 年 9 月 29 日,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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