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山东绿霸资讯
2016-08-22 18: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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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2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

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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