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绿霸资讯
2016-08-12 18: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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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2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

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以下简称“指定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配合主办券商协

同处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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