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2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括公司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
同意。
第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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