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海航期货资讯
2019-01-29 1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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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9



证券代码:834104 证券简称:海航期货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庆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攀、张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霍永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瑞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孟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盛投资”)与被告一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京坤”)先后于2017年8月18日、2018年2月13日签订了非标仓单(电解铜)仓单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双方合作开展购销业务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基于前述协议,双方先后于2017年8月18日、21日分别签订了一份《电解铜购销合同》。合同数量分别为电解铜850吨和800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014,250.00元和40,668,000.00元。睦盛投资已依约向被告一交付电解铜,根据《电解铜购销合同》约定,睦盛投资交货后180天内被告一需以现汇方式向睦盛投资付清全款。



为保障被告一履行合同义务,睦盛投资与上述被告签署了系列协议:



睦盛投资、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了《担保协议书》,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前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合作协议而导致上海京坤对睦盛投资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睦盛投资、被告一及被告三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被告一将其持有的由被告三开具的价值为8000万元的铜杆远期提货单(签发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18日和2017年8月21日)背书给睦盛投资,若被告一不能按时向睦盛投资支付货款,则睦盛投资有权对该批铜杆行使提货权并进行处置。



截止目前,被告一尚有76,417,400.13元到期货款未付清,按双方合同约定,

被告一需向睦盛投资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因被告一上海京坤至今未结清货款,睦盛投资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4月4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基本案情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76,417,400.1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登记编码:PR2017090700000331)的质权,并请求法院判令次债务人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其应向被告一支付的账款。

3.请求判令对被告三按提货单规定,向原告给付铜杆。



4.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睦盛投资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的立案告知书:相关涉案人员付海良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富阳区分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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