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能鼎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聚能鼎力资讯
2020-04-27 2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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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4084 证券简称:聚能鼎力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及总经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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