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锐风科技资讯
2018-04-20 17: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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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834074 证券简称:锐风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长沙锐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锐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沙锐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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