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氧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蓝氧科技资讯
2017-12-12 16: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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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2

证券代码:834068 证券简称:蓝氧科技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珠海市新依科蓝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珠海市新依科蓝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



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



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七)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九)因涉嫌违法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



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



(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提供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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