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060 证券简称:营邑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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