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营邑股份资讯
2020-04-03 18:10:0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060 证券简称:营邑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 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报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六) 公司重大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