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中原证券
关于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原证券作为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伟恒生物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
则要求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含 2018 年 8 月 31 日)之前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9 月 3 日起被暂停转让。
2018 年 9 月 1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对
未按期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1970 号),对伟恒生物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常惠茹、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耿军生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并明确“挂牌公司应当在 2018 年 10月 31 日前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勤勉尽责,确保挂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半年报披露工作。”
2019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
证监局”)出具陕证监函【2019】70 号《现场检查通知书》,陕西证监局于 2019年 3 月 15 日对伟恒生物进行现场检查。主办券商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协调检查事宜,积极配合检查。
2019 年 10 月 29 日,伟恒生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该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关于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事宜,2020 年 1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公司关联方常惠茹、耿若愚占用公司
资金共计 5700 万元,于 2017 年底前收回。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外,公司于 2017 年 4 月已停止生产活动,
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 2017 年年报中才披
露相关风险,违反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32 号),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常惠茹,董事会秘书耿军生,财务总监王掌印提出警示,要求上述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
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伟恒生物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含 2018 年 10 月 31 日)仍未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且未主动提交终止挂牌申请材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责任主体被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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