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伟恒生物资讯
2020-03-27 1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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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7

关于对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恒生
物),住所地: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常惠茹,女,1963 年 4 月 27 日出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耿军生,男,1970 年 12 月 28 日出生,董事会秘书。
王掌印,男,1961 年 5 月 17 日出生,财务总监。
经查明,伟恒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期间,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常惠茹通过借款方式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
金,资金占用余额最高达到 37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41.45%。截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述占
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向董事耿
若愚累计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2.41%。
占用方常惠茹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伟恒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未及
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
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伟恒生物向
董事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九十六条,构成公司治理
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常惠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财务负责人王掌印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董
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惠茹、耿军生、
王掌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
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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