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福州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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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86(0)59187850803
传真号码:+86(0)59187816904
电子邮箱:guozh@allbrightlaw.com
目录
释义......3
正文......6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9
三、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0
五、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11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11
七、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1
八、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2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13
十、结论性意见......16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天源联创 指 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收购人、天润园景 指 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被收购人
发行的12,669,459股股票
《收购报告书》 指 《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 指 《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
认购协议》 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一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
细则》 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
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业务指引等,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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