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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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目录
前言......1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2
一、声明 ......2
二、释义 ......4
第二部分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10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1
四、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13
五、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天润园景股票的情况......14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天润园景近两年的交易情况......15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5
八、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16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0
十、结论性意见......20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8)闽天律意字第 号
前言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
一、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3.本所同意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进行的核查验证,已经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收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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