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0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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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55308-029900-2016716号
致: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润园景”)的委托,指派陈杰、唐凌丹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真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之处。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日20日14时00分在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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