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4048 证券简称:ST 蓝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7
姓名或名称:广西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色市公安局采购合同
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情报分析系统,总价款为人民币 850,000 元(币种下同),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 807,500 元,剩余的 42,500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
于 3 年免费维保期届满后支付。此外,《采购合同》第 10 条第 5 款约
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除了向原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 1 日付款的应按合同总额的 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随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情报分析系统,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签署《情报分析系统采购项目验收确认单》(以下简称《验收确认单》),确认原告已安装部署情报分析软件系统,实现相应的功能,并
提供合同约定的文档,免费维保期自验收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
然而,项目验收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021 年 3 月
16 日,原告委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被告发送往
来款询证函,载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欠原告 850,000
元。同年 3 月 21 日,被告回函确认该信息无误。此后,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支付合同款。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850,000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1,491,560 元
公告编号:2023-027
(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 0107 民初 735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50,000 元。
二、被告广西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807500 为基数,按年利率 3.55%计算,
从 2018 年 1 月 28 日起计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止;以 850,000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从2020年11月28日计至款项结清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 25532 元,由被告广西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20000 元,由原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532 元。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案件是历史买卖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原告胜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告编号:2023-027
接受法院判决。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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