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富泰和资讯
2024-12-25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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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
(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
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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