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特:监事会制度
ST立特资讯
2020-04-30 1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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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036 证券简称:ST 立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立特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 票;回避票数 0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为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监事不需要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立特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立特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应当具有对应的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1、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2、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
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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