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大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群大科技资讯
2022-05-27 15: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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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7


证券代码:834031 证券简称:群大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浙江群大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含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事项,融资借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在余额超过 1亿元的重大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等形式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条中所指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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