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1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鑫兴股字[2016]JSHY第001号
致: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晓琦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的有关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一致、正本一致。
本律师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贺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5,749,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5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资格。
根据《捷胜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749,42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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