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834004 证券简称:新乡日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原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康青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原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康青山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世保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新乡市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于省宽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四
1.姓名或公司名称:王世保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五
1.姓名或公司名称:郝继民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四)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增
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一出资26,040,000元,
取得被告一155万股股权,原告二出资7,560,000元,取得被告一
45万股股权。如被告一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
报材料并获受理,或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
市,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一股权。
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支付了增资款项,并取得对应股权。
因被告一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并获受理,且被告一至今未能在A股市场上市。原告要求五被告依
据合同约定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被告一股权。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以37,497,6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一持有的被告一
115万股股权,五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计算方式:回购
价款=出资款26040000*(1+8%*5.5年))。
2、请求判令被告以10,886,4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二持有的被告一
45万股股权,五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计算方式:回购价
款=出资款26040000*(1+8%*5.5年))。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起诉状。
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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