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ST三方资讯
2022-05-25 15: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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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5


关 于

湖南三方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528 号湘诚万兴南栋十楼

电话: 86-731-84626279 传真: 86-731-84626271


关于湖南三方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三方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三方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贵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岁贵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南三方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
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8 人,代表股份
1846.89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9%。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议案

(八)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九)审议《董事会关于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
议案

(十)审议《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拟注销子公司》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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