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科技: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新科技资讯
2018-11-01 1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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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1


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九月

江苏省南京市丰富路163号民族大厦11楼
电话:025-84205845 传真:025-86856576 邮编:210004


声明

致: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的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增发股票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书面证明,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目 录


释义.......................................................................................................................................1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股票发行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份发行的条件..................3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3
四、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7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10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合法性 10
七、本次发行中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11
八、本次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12
九、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12
十、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情况.....................12十一、关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及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说明.....13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14
十三、发行对象是否员工持股平台的说明...................................15
十四、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说明...............................15
十五、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管理.........................................15
十六、本次股票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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