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9
公告编号:2021-031
证券代码:833955 证券简称:盈丰软件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盈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永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俞少明、袁晨、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永旗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葛继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金贤、孙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1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乙方,承包被告发包的西溪明园办公楼改造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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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项目设计、施工以及后期维修工作。合同造价暂定人民币 350 万元,实际造价按照浙江省最新建筑安装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广联达造价软件计价),材料单价经过双方确认,工程量以实际安装为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合同总额的 25%(即人民币 87.5 万元),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被告应当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75 万元)。《施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违约方需承担项目总价的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支付价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9 年 8 月 8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招商银行账户中支付工程
款 50 万元,2019 年 9 月 2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37.5 万元。
后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对《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工程总价变更为暂定人民币 680 万元,付款进度变更为原告分步安装和调试完成,被告对分步工程进行核验确认并签字盖章,确认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清单列明的造价款。
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出具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上,已完成额为 4,
726,572.04 元,被告已注明“现场工程量已核实,同意付款至 350 万进度款(含已支付工程款)”,并加盖被告公章。
2020 年 7 月 15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2.8 万元。此后未支
付剩余任何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3,823,572.04 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 570,432.45。(按照 3,823,572.04
基数计算,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暂算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实际计算至工程款付
清之日止);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106 民初 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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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
(2020)浙 0106 民初 7765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浙江永旗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盈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化
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书》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解除。
二、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之外,浙江永旗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支付给浙江盈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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