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0
证券代码:(833948) 证券简称:(康泰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利用借款担保、垫付工资、福利、保险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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