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康泰环保资讯
2017-07-20 1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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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0

证券代码:(833948) 证券简称:(康泰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帐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分级审批程序: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10%(含)以内或100万元以内的,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10%~20%(含)或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的,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2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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