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阿尔创资讯
2017-05-31 1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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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3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R&FCenter,10#HuaxiaRoad,TianHeDistrict,Guangzhou510623



电话/Tel:(8620)28261688 传真/Fax:(8620)2826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金涛律师、谢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537,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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