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创: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阿尔创资讯
2017-05-19 16: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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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3900 证券简称:阿尔创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17年5月1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股表达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



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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