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阿尔创资讯
2017-05-19 16: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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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3900 证券简称:阿尔创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3月13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后,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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