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7
公告编号:2019-067
证券代码:833889 证券简称:雪阳坯衫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岳衡湘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思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因发生债权转移,原告广发银行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变更后的原告基本信息为:
姓名或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玲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永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阳集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中
公告编号:2019-06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耿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刘红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刘志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5 月 24 日,雪阳集团与原告广发银行签订编号为的《人民币短期贷
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 1 年,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止。
该笔贷款由雪阳坯衫以公司自有的两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邓城国用
(2016)第 133 号、第 134 号),以及地上附属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邓字第
公告编号:2019-067
539001206 号)作为抵押物,为雪阳集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取得
的 1,900.0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同时,为保证借款届时履行,刘红中、刘志远、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承担连带保证,并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签订《保证合同》。雪阳集团在贷款期限
届满后,未能按期归还借款。
鉴于雪阳集团尚未支付本息,其行为均已严重违约,广发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2018 年 6 月 28 日,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广发银行享有的包括雪阳集团的全部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发生债权转移,原告广发银行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雪阳集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798.17 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自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罚息按《13162116124002 号合同》约定计算。
3、被告刘红中、刘志远、河南奇春石油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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