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01
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优先股)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决策程序后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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