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园林: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一森股份资讯
2017-05-18 1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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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简称:一森园林 证券代码:833881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及 《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



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 弥补方



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



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以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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