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简称:一森园林 证券代码:833881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一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有投资行为以及因此取得的各项权
益, 是指导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
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
(一) 公司内部新增固定资产和/或无形资产投资;
(二) 对外收购、出售资产;
(三) 公司重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 对子公司投资;
(二) 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 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 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 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章 投资管理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决策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进行。重大金额投资必须经总经
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并已付诸实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含本数)的投资,由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长对重大事项的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投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本数)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公司投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不含本数)的投资,由公
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总经理对重大事项的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投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内(不含本数)的投资,可经董事
长授权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重大投资的决定。
第四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投资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初步
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行性研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二)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 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四) 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五) 投资收益;
(六) 税务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应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或经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
构完成,重点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应制作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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