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斯菲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帕斯菲克资讯
2016-06-01 15: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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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1

证券代码:833878 证券简称:帕斯菲克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常州帕斯菲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常州帕斯菲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3、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1、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有);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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