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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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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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建立可续、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范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如代扣红利税金的,公司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制度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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