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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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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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度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全国股转公司。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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